2015年09月23日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的社區管委會從未申請組織報備,主委任職已久無更換,所有的公設維護也沒有附上照片或比價,更扯的是,住戶管理費是存入人頭帳戶,只剩下當初開戶的350萬元定存基金,無法查詢每月管理費剩餘情形。我們曾通報建管處,也在區分所有權人會上提案,希望完成申報,都無下文請問我們該怎麼做? 律師蔡念辛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的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住戶規約,任期1至2年,得連選連任1次。若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期,視同解任。 若讀者社區的管委會長期未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未進行改選,依法可經區分所有權人5分之1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或由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1人為召集人,經公告10日後,由該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人會議進行相關討論並進行改選。 管委會應公告收支 但召開區分所有人會議應注意,原則上應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管委會應定期公告公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若管委會未定期公告資訊,讀者可向管委會請求閱覽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帳簿等相關資料,管委會不得拒絕。若管委會堅持不肯提供,可以到法院提告,請求閱覽管委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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