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2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讀者伶問: 我老公目前疑似有一些債務,他與前妻有1兒,與我也有1女,如果我要離婚,可以爭取到女兒的監護權嗎?我可以爭取什麼關於女兒的養育費及我的贍養費? 他兒子的養育費需要我負責嗎? 律師陳鼎駿答: 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子女的意願、未來人格發展,以及父母意願、年齡、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以及社工評估親子互動等各種情狀,決定監護權應給誰。 《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而所謂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自然包括扶養在內,若是讀者取得女兒監護權,可用女兒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請求對方負擔未來小孩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用。司法實務多以行政院主計處的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標準,再根據雙方經濟能力分配扶養費用。 條件不符恐無贍養費 此外,《民法》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所以請求贍養費,得是要讀者因判決離婚理由上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頓才可,若讀者沒有處於生活困難,未達法定條件,恐難要求贍養費。至於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兒子,和讀者並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除非讀者有收養他,否則無須負擔他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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