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0日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前些日子我和我先生離婚了,不過離婚證人的部分,是我們自己把他2個弟弟的名字填上去,他們並不知情,請問這樣離婚有效嗎?我們已經去做登記了,請問可以訴請離婚無效嗎?有沒有期限?我們偽造文書部分是否會被罰款? 律師嚴奇均答: 《民法》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以必須夫妻及2位以上的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且拿到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發生離婚效力。 雖然《民法》沒有明確規定離婚協議書作成的時候,證人需要在場並簽名,但是既然稱作證人,自然須對離婚之協議有在場見聞,或至少知悉當事人間確實有離婚的真意,然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才會是法律規定的證人。 恐觸偽造文書罪 從讀者所述,證人不知道讀者要離婚,也沒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而是讀者和先生私自代為填寫,顯然不符法定離婚要件,因此雙方婚姻關係仍有效。 建議讀者可以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所轄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傳喚2位不知情的弟弟到庭作證。另外,讀者代替弟弟在證人欄上簽名,及使戶政機關公務員在電腦系統中登載不實之離婚記載,恐已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至於最後檢察官會如何處理,或法院會如何判刑,則有待個案承辦檢察官或法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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