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7日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讀者陳先生問: 我在植物園門口垃圾收集櫃前撿拾數粒種子,當時清運人員剛清掃完畢,但植物園長斥責我:「這是小偷行為,竊占國家資源。」請問,這些不是被掃掉不要的嗎?我撿拾別人不要的東西,是小偷行為嗎?我可以告園長嗎? 謝岳龍律師答: 台北植物園內所種植之樹木、植物及花木所產出的種子,因其掉落地方,屬於植物園所管理的範圍內,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植物園所有,如果遊園人未經植物園同意,即擅自在溫室或其他植物區內撿拾種子,可能成立《刑法》竊盜罪或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 專人收集就不能拿 然而讀者是在垃圾收集櫃前撿拾數粒種子,這就涉及所撿拾的種子,究竟是植物園不要的垃圾或是員工暫時放置的種子,依一般社會觀念,假使是貴重或有重要性的種子,植物園通常會請員工專人收集保管,並有特殊容器裝置,這時就不能任意拿走。 但清運人員剛清掃完畢所撿拾的種子,放置在垃圾收集櫃前,容易使遊園人認為是不要的垃圾,否則,為何種子要放在垃圾收集櫃前。因此,讀者撿拾種子的行為,並不會成立竊盜罪。 另一方面,園長如在眾人面前斥責讀者,雖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嫌,但是園長可能不清楚讀者撿拾種子的過程,或認為該種子並非植物園所拋棄的物品,其主觀上並無侮辱讀者的意思,因此亦難成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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