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不只是情變,而是法律戰爭?──侵害配偶權

偷吃不只是情變,而是法律戰爭?──侵害配偶權

✦ 真實案例:高官也難逃配偶權官司

前總統府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2022年競選花蓮縣長期間,與已婚隨扈李姓男子傳出不倫戀情。李男不僅頻傳LINE示愛,還為Kolas取了「聖母峰」的暱稱,自誇「聖母峰已被占領」,曖昧訊息全被李妻掌握,憤而提告「侵害配偶權」。法院一審判Kolas賠償新台幣75萬元。

鏡週刊新聞來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41124inv001

 


✦ 結婚,到底有什麼法律意義?

當我們說「我們結婚吧」,那不只是戀愛的升級,更是一種法律上的約定。婚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功能:

  • 維護倫理秩序

  • 保障性別平等

  • 養育子女的穩定基礎

  • 形成精神與經濟共同體

從醫療決策權到生活方式、從財產管理到情感支持,婚姻是配偶雙方在人生中最緊密的結合。


✦ 忠誠不是選項,而是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配偶雙方都有履行婚姻忠誠義務的責任。國家為了維護婚姻制度與家庭穩定,透過法律規範保障婚姻存續,因此「有配偶的人」不得任意發展超越友誼的關係。


✦ 什麼是「配偶權」?什麼行為會構成侵害?

「配偶權」是一種人格權,保障婚姻中應有的忠誠、感情與尊重。我國法律實務與學說均承認侵害配偶權的存在。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只要配偶與他人間的互動超越一般朋友的交往,導致婚姻圓滿與幸福受到破壞,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提告

舉例來說,只要有以下情況,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 曖昧訊息:「愛你」、「想你」、「寶貝」

  • 肢體親密:牽手、擁抱、摟腰、接吻

  • 共度夜晚:同住旅館、汽車旅館

  • 公開炫耀第三者戀情、羞辱配偶


✦ 遇到外遇,如何主張權利?

若配偶外遇或與第三人過從甚密,造成婚姻損害,被侵害的一方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配偶權」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提醒: 你也可視情況提出離婚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 常見情節與賠償金額參考區間

侵害程度 具體情節 求償金額區間(新台幣)
輕微曖昧、不公開 曖昧訊息(愛你、寶貝)、性暗示訊息 5萬~20萬元
短期婚外情、未同居 擁抱、接吻、約會、旅館過夜 20萬~50萬元
長期交往、有證據 長期戀愛關係、晚歸、穩定曖昧 50萬~100萬元
重大侵害 同居、生子、公然炫耀戀情 100萬~200萬元以上
特例提醒:

若小三/小王主動設局破壞婚姻、引誘配偶脫離家庭並控制其生活(如經濟操控),有可能涉及《刑法》的和誘罪
不過若配偶自己自願離家,則不構成和誘。


✦ 小結:婚姻不是牢籠,但也不是無責任的自由

感情走到十字路口,逃避或面對都是選擇。
選擇用理智善終、用法律止損,才能減少彼此傷害,也為這段關係留下一個尊嚴的告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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