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本票」怎麼變成強制討債的利器?

一張「本票」怎麼變成強制討債的利器?

 

一、本票的8大法定要件:少一樣都不算!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要讓一張紙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必須完整記載以下 8個必要事項,並由發票人親自簽名。任何一項遺漏,都可能讓本票失去效力!

  1. 「本票」二字:要明確標示是本票

  2. 金額:可以用阿拉伯數字或中文大寫,兩者需一致

  3. 受款人:明確寫出誰有權討錢

  4. 無條件付款字樣:不可附加任何條件

  5. 發票地:即開立本票的地點

  6. 發票日期:開立當天的年月日

  7. 付款地:債務人應付款的地點

  8. 到期日:可指定付款日;如未寫,視為「見票即付」

實務提醒:為避免爭議,建議使用制式本票格式並逐項填寫清楚!


二、本票多久會失效?小心三年時效陷阱!

根據《票據法》第22條,本票的時效是三年,過期將無法強制討債:

  • 寫了到期日的本票:從「到期日」開始算三年

  • 見票即付的本票(未寫到期日):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

  • 對背書人或其他連帶人:只有一年的時效

如果超過時效,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你就追不回錢了!


三、本票如何申請強制執行?流程一次搞懂

根據《票據法》第123條,持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取得執行名義來討債。流程如下:

步驟 重點說明
1. 準備文件 向地方法院提出本票正本 + 聲請狀
2. 法院形式審查 審查無誤即發「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債務人可於10日內抗告
3. 裁定確定 債務人未抗告或抗告遭駁回,裁定即確定
4. 聲請強制執行 裁定確定後6個月內必須聲請執行,才能有效「中斷時效」!
注意!光有裁定還不夠必須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否則等同白忙一場!

四、對方沒錢怎麼辦?換發「債權憑證」繼續追!

即使強制執行後對方名下沒財產,也別灰心,可以靠「債權憑證」延長追債期限:

  • 根據《民法》第129條,只要有聲請強制執行,即具「中斷時效」的效果

  • 但本票裁定不等於判決書,所以時效還是只有三年!

如何「換發債權憑證」?

  • 執行完畢後若仍有未清金額,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

  • 債權憑證的有效期同樣為三年

  • 到期前可向法院聲請「換發新憑證」,不必繳費,可重啟三年時效

  • 可不斷換發,直到討回全額

提醒:只有實際聲請強制執行,才能中斷時效!


五、小結:掌握關鍵節奏,才不會討債落空!

寫對「本票」的8大要件
記住時效:三年內聲請裁定、六個月內執行
如對方無資產:記得換發債權憑證持續追債
僅持有裁定,不執行=無效!慎防「時效中斷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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