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06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丈夫辭世,我可以主張拋棄繼承,直接給兒子繼承嗎?在繼承同時也有債務問題,表面看起來土地價值大過於債務,不過都是家族持份共同擁有,兒子是否可以捐贈給財團法人做公益使用,同時將銀行欠款一併視同拋棄呢? 律師呂紹宏答: 《民法》現行繼承制是採「全面限定繼承」,白話點說,就是在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餘的債務繼承人,並不用拿自己的錢為清償責任。 捐地避債不可行 就讀者的第一個問題,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都是繼承人。讀者若有意拋棄繼承,應分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即非繼承人,若此時除兒子以外,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人就只剩下兒子。 因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先清償債務後,剩餘才由繼承人來繼承,在法律上,並不能如讀者所述,將土地贈與給財團法人並拋棄欠款。如果繼承人在還債以前,處分被繼承人之財產,依照《民法》第1163條規定,可能會被認定「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而無法主張限定繼承,就必須以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總的來說,任何繼承人都可以聲明拋棄繼承,之後到底遺產價值多少,以及負債多少都無關拋棄繼承之人的事。如果未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財產應先用來償還負債,其餘才由繼承人繼承。 轉貼自: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