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5日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讀者Prevers問: 勞動部新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似明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復職,是指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原有工作。若企業真的有窒礙難行之處時,該如何處理?若勞工不滿意僱主調動時,可拒絕並要求遣散費嗎?還是可主張留在原職,確保工作權? 律師張浚泓答: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謂「復職」是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曾以函釋說明,復職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除非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例外規定,否則僱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回復原職。 可要求資遣費 依勞委會函釋說明,僱主如經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但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所以,僱主若認為讓留職停薪期滿的受僱者回復原職窒礙難行,可與受僱者進行協商,在取得同意並符合上述調動五原則下調動其職務。反之,受僱者若不同意,僱主不得隨意調動,如有違反,受僱者可不經預告與僱主終止勞動契約,僱主應依勞工年資計算給予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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