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28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但前夫曾用自殺威脅過我,還在FB說總有一天殺了我,所以我只願接受前夫來探視孩子,不想讓他把孩子帶回去,書記官說那些都是過去式,我這樣堅持的話,監護權就要直接給前夫,因為法條有載明必須讓對方帶回去,請問我現在該怎辦? 律師陳鼎駿答: 《民法》規定有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人。 可聲請保護令佐證 因讀者的問題有些不清楚,這裡分幾種可能情形解答。如是雙方共同監護孩子,但讀者前夫出現恐嚇、肢體暴力等行為,讀者可保存相關證據,向法院請求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由讀者一人單獨監護。 如果是由讀者單獨監護,但「當時有約定對方得帶回居住」時,也可請求法院考量,前夫會不時對讀者以威嚇、逼迫或肢體暴力相向,為避免前夫未來將不滿情緒移轉、暴力蔓延到孩子身上的情況發生,請求變更前夫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此外,因前夫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稱之「家庭成員」,若有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讀者可據此聲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如果通過,也有助於讓法院藉此推定,若前夫持有監護權將不利於子女,判由讀者取得監護權。
轉貼自: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