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4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讀者andony問: 我每天被要求工作近12小時,假日要加班(騙說可報加班),還幫公司代墊款,買電腦和周邊設備給客戶用,到現在沒還我,這些工作日報、打卡紀錄、代墊發票的照片及刷卡紀錄我都有留。請問,該如何討回代墊款?公司刻意把討錢的員工考績打最差、扣薪,還一直在104等網站徵人,該如何阻止? 律師趙立偉答: 幫公司代墊款項買電腦及週邊設備給客戶用,屬於公司跟員工之間的「委任契約」,相關代墊款項,都可依《民法》第546條規定,要求公司償還。甚至下次公司再要求買東西給客戶使用時,可要求公司依《民法》第547條,預納必要之費用。 不得任意扣薪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周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又例如營造、批發零售、觀光旅館、餐飲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實施2周、8周或4周彈性工時。若超過工作時間,僱主應加給工資,否則最重罰30萬元,可向各地勞動局檢舉。 《勞基法》還規定,老闆不得以任何名目扣薪,若以遲到、工作不力為由扣薪是違法的,絕對可以要回來。可先向勞動局檢舉,並準備相關資料用於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薪資。另一方面,除非僱主徵人有違法情形,否則不得阻止僱主依言論自由、營業自由在網路刊登徵人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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