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民國33年婦人李勉6歲時,就寄居台中市大肚區林家,雖未辦理收養手續,從小就稱呼被繼承人林振登「多桑」,林振登兒子卻控告她無繼承權,繼承的房產應吐出來,法官判決李勉勝訴,認為雖無收養手續,但已有收養事實,且林振登生前錄音資料也表明要讓李勉繼承財產。
判決書指出,林振登去年5月死亡,其子向法院表示,戶籍機關登載李勉(戶籍資料上為林勉)為父親林振登長女,是沿襲已久的錯誤,父親並未正式收養李勉,她卻繼承大肚區房產一棟,請求確認李勉繼承權不存在,並吐出房產。
李勉指出,她由林振登撫養長大,林振登過世訃聞也記載她是女兒,生前也曾表明她可分得遺產,有林振登生前其孫子當面詢問的錄影光碟,可以證明林振登生前一直把她當女兒。
自幼撫養 視為收養
法官認為,李勉雖非林振登親生女兒,但原告自承幼年與被告均共同由林振登撫養長大,修正前民法1079條有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而戶籍謄本上也登記李勉為長女,雖與事實不符,但足認有收養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