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8日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讀者Monica問: 我和前夫經判決離婚成立,監護權在男方,今年前夫突然過世,孩子來找我同住。請問,監護權要怎麼轉移?前夫母親有無權利將孩子強留同住或遷移戶籍?前夫欠款金額不詳,孩子是否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前夫名下的房子、保險、車子,是否由前夫母親處置?若前夫母親不去辦理除戶登記,是否監護權就無法轉移? 楊宗展律師答: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雖曾因離婚而歸於前夫,但依照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例意旨,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由一方監護者,不過是另一方的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任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另一方監護。 應速辦理限定繼承 依此,既然讀者前夫已經過世,未成年子女當然應由讀者監護,不須有轉移監護權的程序;且既然應該由讀者監護,前夫母親當然沒有權利將孩子強留同住或遷移戶籍。但考量孩子感受,建議盡量以協商方式解決爭端。 另外,孩子為前夫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民法》繼承編在2009年修正後,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孩子最多是一毛未得,不用擔心孩子會負擔鉅額債務。但依法,繼承人仍須辦理繼承程序,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讀者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應可代理孩子辦理繼承登記事宜,並建議應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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