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1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讀者Jane問: 奶奶過世後留下土地尚未被繼承,但大哥已經自殺死亡,請問大哥的妻子、女兒可以和2個姑姑、1個叔叔共同繼承分配土地嗎?大哥生前有負債,若是大哥妻女可以繼承土地,其他共同繼承土地的長輩需要一起分擔債務嗎?若大哥妻女拋棄繼承大哥負債,還可以繼承奶奶的土地嗎? 律師鄭晃奇答: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依讀者所述,奶奶過世之後所留土地,應歸讀者所提到的大哥等兄弟姊妹,共4名子女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為4分之1,只是未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前,無法自由處分,而不是讀者所說的「尚未被繼承」。 也不能「再轉繼承」 後來大哥(應指奶奶的長子)死亡,原可繼承的4分之1土地(應繼分)權利,就由大哥的繼承人,也就是大哥的妻子、女兒繼承,也就是所謂的「再轉繼承」。 大哥雖然生前有負債,但2個姑姑、1個叔叔(應指大哥的兄弟姊妹)並不是大哥的繼承人,就算和大哥的妻女共同繼承土地,也不需要一起分擔債務。 拋棄繼承的效果,是就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全部」拋棄,不能選擇拋棄債務,而繼承財產。因為大哥的妻女可以繼承奶奶的遺產土地,是從「再轉繼承」大哥的繼承權利而來,所以如果選擇拋棄繼承,不但拋棄繼承債務,同時也不能再轉繼承奶奶留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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