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23日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讀者雅問: 最近遇到土地糾紛官司,收到地方法院民事庭的調解通知書,但因不是我居住的縣市,路途遙遠,請問我一定要親自到庭嗎?對方的民事訴狀先位聲明要我負擔訴訟費用,我不能理解,是他要提告的,為什麼需要我負擔?對方先前已經告很多刑事了,我方都勝訴,現在一直告民事,我可以提出甚麼反制嗎? 律師蘇建宇答: 民事訴訟程序除特殊例外情形外(如土地分割、經界判斷等不動產物權訴訟),一般採「以原就被」為原則,也就是說,欲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因此建議讀者可以請求移轉管轄至就近之法院處理。建議讀者要參加法院通知的第一次調解期日,以了解對方主張,若不克前往,不妨委任代理人。 由敗訴人付訴訟費 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起訴時須先墊繳裁判費等訴訟費用,等到法院判決後,才由敗訴的當事人最終負擔該筆費用。因此,誰付訴訟費用,仍須由法院根據兩造勝敗決定後,才由確定的敗訴當事人負擔此費用。 此外,如果對方先前刑事案件敗訴的原因,是基於提告事實全部出於捏造、污衊的情形,則讀者可控告對方涉嫌刑事誣告罪,但是否構成需有專業判斷,建議先尋求律師協助。若現在民事案件,也被法院認為在法律上顯然沒有理由勝訴時,可參酌《民事訴訟法》規定,處以罰緩最重6萬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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